7.7 检验项目和要求


      (1)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未制定定期检验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本规程1.5的规定进行;
      (2)气瓶定期检验应当逐只进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应当予以报废;
      (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及气瓶阀门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当报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应当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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